北京陽光志願者俱樂部守則

2008年4月29日第一版


第一章 總則

北京陽光志願者俱樂部(以下簡稱“陽光俱樂部”)是由一群關注城市流動兒童基礎教育的志願者自發組成的開放性團隊,通過周末集體上課的形式在京的流動兒童提供課外興趣教育。為了使陽光俱樂部能夠平穩地運行下去,特制訂本守則。

參加陽光俱樂部、參與通過俱樂部網站召集的活動,均須遵守本守則。申請參加俱樂部或報名參與活動,即視為已同意遵守本守則。

第二章 陽光成員

1、任何認同俱樂部宗旨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參加陽光俱樂部。未成年人參加俱樂部活動須得到監護人同意。

2、成為陽光俱樂部成員的流程為:①在陽光網站提交註冊材料-②通過審核-③參加2次以上陽光俱樂部組織的公益活動-④成為正式成員。

3、陽光俱樂部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②參加陽光俱樂部的活動和會議;③獲得除隊員資料外的一切關於俱樂部的信息;④對陽光俱樂部及服務團隊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⑤根據自己的意願退出或加入任何一個工作組;⑥退出陽光俱樂部。

4、陽光俱樂部的成員應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本守則;②維護陽光俱樂部的名譽;③積極履行承諾,完成承諾的各項工作;④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完成工作,應當及時通報並妥善處理。⑤聯繫方式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

5、關於陽光俱樂部法人成員的特別規定:①成為陽光俱樂部法人成員應當經陽光俱樂部例會批准;②陽光俱樂部法人成員在不影響自身運行的前提下,應當根據自身的優勢為陽光俱樂部的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章 組織結構

1、主席團包括主席一名和副主席若干,副主席最少應當有2名。主席由陽光俱樂部大會任免,一年一屆,可連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經陽光例會批准產生。
主席團的職責為:
①制定陽光俱樂部的整體發展規劃。
②代表陽光俱樂部發布信息。
③協調各組之間的工作,督促各項活動正常開展。
④俱樂部資料存檔管理。

2、工作組分為職能組和課程組。職能組組長由主席提名,經陽光例會批准產生;課程組組長由該課程組組員推舉報陽光例會批准後產生;課程組未能在主席團要求的時間內推舉出組長的,組長由主席提名,經陽光例會批准後產生。組長可任命一到兩名副組長,協助工作。組長半年一屆,可連任。
工作組的職能詳見《陽光志願者俱樂部簡介》,各組組長的職責為:
①親自或委派代表參與陽光俱樂部大會及陽光例會,並將會議內容和決議向工作組成員溝通。
②負責召集組內的工作會議。
③擬定本組工作方法、工作計劃並監督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

3、主席團與各工作組的組長、副組長、論壇管理員和版主組成服務團隊,有義務為俱樂部運行承擔更多責任,應當按時參加陽光俱樂部大會和陽光例會。

4、任何人認為服務團隊成員不適合承擔當前職責的,可以向有權召集陽光俱樂部大會或陽光例會的陽光成員進行申訴,按照本守則規定的程序召集陽光俱樂部大會或陽光例會,進行罷免。


第四章 決策機制

1、陽光俱樂部大會為陽光俱樂部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俱樂部主席或三名以上工作組組長(含副主席)召集,所有陽光俱樂部的成員均有權參加,參加人數超過十五人有效,現場人員每人一票,大會的決議須經超過半數投票權通過。
陽光例會是陽光俱樂部的日常決策機構,由陽光主席或三名以上工作組組長(含副主席)召集,參加人數超過八人有效,現場人員每人一票,會議的決議須經超過半數投票權通過。

2、陽光俱樂部大會的職權有:
①審議批准和修改陽光俱樂部規範性文件。
②審議批准主席團擬定的陽光俱樂部年度工作計劃。
③任免陽光俱樂部主席。
④決定陽光俱樂部經費的使用。
⑤大會召集人提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3、陽光例會的職權為:
①審核批准法人成為陽光俱樂部成員的申請。
②審核批准副主席、組長、論壇管理員和版主人選。
③審議批准主席團擬定的陽光俱樂部近期工作計劃。
④審核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各工作組履行職責的情況。
⑤對陽光俱樂部大會職權以外的其他事項做出決定。

4、召開陽光俱樂部大會和例會應當提前五天在陽光俱樂部網站上公告時間、地點和議題。召開會議應當對決議事項製作會議記錄,在陽光俱樂部網站上公布並由主席團存檔。


第五章 活動準則

1、活動發起
①只有陽光俱樂部的主席團或經主席團授權的項目負責人(如匯蕾項目負責人、一鍋燴活動負責人)可以以“陽光俱樂部”的名義發起活動。
②其他成員如果希望以陽光俱樂部的名義組織活動,需要經過主席團全部成員的許可。
③非陽光俱樂部發起的活動,即使其相關信息發佈於陽光俱樂部的論壇上,也與陽光俱樂部無關。

2、財務準則
①參加陽光俱樂部活動所需的所有費用由參加活動人員自理。
②陽光俱樂部活動中需要集中支出的費用,由所有參加活動的人員均攤。
③活動支出可能超過人均二十元的,活動發起人應當在發起活動時公告費用預算,以及實際費用超出預算或有結餘時的處理辦法。
④活動組織者必須保留各項費用支出的收據憑證原件一個月備查,並在活動結束2天內將實際花費情況在陽光俱樂部網站上公布。
⑤陽光俱樂部活動經費存入帳戶(戶名:賬號:),按照陽光俱樂部大會確定的用途和金額使用,每半年向陽光俱樂部大會或陽光例會公布一次帳戶明細和支出原始憑證。

3、網站管理
①遵守法律規定、論壇提供方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發帖人對自己的言論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②經過陽光俱樂部主席同意後,論壇管理員可以刪除其認為不適合在本論壇上發布的帖子,同時以站內消息的方式向發貼人說明。
③陽光俱樂部的成員在陽光俱樂部網站論壇發表的作品,陽光俱樂部有權在網站內免費轉載或引用。
④論壇管理員和版主由各工作組組長推舉,經陽光例會批准後產生。


參考頁面

最後修訂於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20:54